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二)

2017-07-26  来自: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791

(七)鼓励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高校建立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鼓励民营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在市内优先转化,对成功实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投入规模和效益,给予成果吸纳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省内首台套产品,按其销价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型企业成长培育库,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对接中省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占领发展制高点。大力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多种扶持方式促进快速成长。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对初次通过西安市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研发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相关项目资金。(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八)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陕西自贸区建设发展。支持我市优势民营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建立研发营销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组团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创办企业、兴办产业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我市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以及技术和管理人才来西安投资兴业。对中国民企500强在西安建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纳入我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范围。(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负责) (九)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支持网络众包、异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总集成总承包、集成式智能创新、电子商务等新模式的推广,帮助民营企业打造竞争新优势。支持传统行业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层次、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研发、咨询、设计、物流、城市共同配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生活服务业。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上述收费项目;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三、解决融资难题,着力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相关政策,有效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依法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加大对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放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权,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的政策要求,大力支持“三农”经济和小微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具体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将用于理财产品的资金以委托贷款或直接参股担保公司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系统作用,有针对性地解决为大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负责) (十一)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加快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推广“税银通”、创业贷、投联贷等做法,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保理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质押、保证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适当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扩大信贷投放。严禁金融机构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防止抽贷、压贷和断贷。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方式予以支持。大力发展以企业互助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的信贷产品;探索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负责) (十三)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推动“助保贷”和“工业园区贷”的发展。通过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业务补助等形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发展。(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等负责) (十四)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落实中、省降成本各项规定,着力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涉企收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降低交通运输收费和物流成本。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有关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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